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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印刷品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散发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涂、散发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也就是说,在城市的任何一处公共场所,都不能散发广告。张掖路步行街、东方红广场等特殊区域,更是严禁散发广告。违法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的个人或单位,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按《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同时,凡发布于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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